保管合同的费用

更新时间:2019-06-2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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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管合同的费用关于保管合同的费用,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保管推定为无偿。(2)无偿的保

保管合同的费用


  关于保管合同的费用,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的意旨和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保管推定为无偿。
  (2)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无须支付给保管人报酬,但应支付保管人支出的为保管所必需的费用。保管费用是指是保管人在履行保管义务中为保管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修缮费、饲养费、治疗费以及设置保管场所,雇佣看管人,保险费用,税捐,在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火灾中,保管人为抢救保管物所支出的费用等等。
  所支出的如果不是金钱,应以市场价格折算成金钱。如保管人因支出保管费用而负担债务时,可以请求寄存人代为清偿。债务未至清偿期,可以请求寄存人提供担保。保管费用不能请求预付,除非寄存人于保管人已有约定。对于保管不属于必要的支出,可以适用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
  (3)有偿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除应当支付上述的保管必需费用外,还应依约定支付保管人报酬。在一般情况下保管人自得依合同的约定请求报酬全额。如果保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终止,保管人可以就已经履行的保管部分请求报酬。保管合同因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而终止的,保管人不得再就已履行的部分请求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仍可以请求偿还保管费用。由于保管合同中的报酬给付采取报酬后付原则,因此,保管人不得就报酬的未付与保管物的保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保管人得就报酬的给付与保管物的返还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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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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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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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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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保管物造成其他损失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保管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
保管合同保管人义务的法条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 3、应当亲自并且妥善保管保管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保管合同纠纷保管人责任
保管合同责任包括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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