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4-17 19: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人的限制、保管费用和保管合同终止的情形等内容,那么保管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保管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保管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保管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1、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等等。

  三、保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2]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保管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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