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保管物丢失谁负责

更新时间:2019-01-09 13: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经济交流中,一方为了业务的需要,会委托另外一方代为保管物品,但为了保障双方权益,会签订一个保管合同,并且保管方会出具一个保管凭证会得到相应的报酬。那么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保管物丢失谁负责?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3、保管人的限制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保管物丢失谁负责

  二、保管物丢失谁负责?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三、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保管人的权利包括:

  (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2、保管的人义务包括:

  (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保管人;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如果双方达成保管协议,那么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双方仅有承诺生效。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保管物丢失谁负责”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保管合同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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