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约定提车日期的定车合同

更新时间:2019-06-2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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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4s店买车,签了份没提车日期的合同,店方说是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车,可卖方一个月后都未通知唐先生去提车。

  订车格式合同上有“购车总价”、“所购车型”、“定金不退”等约定,却没有“提车日期”这一关键内容,从而引发定金消费纠纷。

  投诉:格式合同没有填写“提车日期”

  2011年2月9日,消费者唐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2010年12月27日,他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南二路一号的四川通安汽车有限公司东风风行4s店订购了一辆1.5xl豪华型景逸轿车,交纳2000元定金后签订了定车合同。合同是4s店预备的格式合同,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所交定金不退。消费者需在约定时间内提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然而该定车合同的“提车日期”一栏却是空白,也没有4s店的违约责任约定。“我要求对方写明提车时间,对方坚决不写,仅仅口头承诺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交车。”唐先生说。

  直到1月28日,该4s店也没有通知唐先生提车,唐先生前去讨说法,销售顾问黄晓尘称无法提车,并在定车单上注明如下内容:“1月28日,客户到通安风行4s店提车,车未到,板车在重庆维修,商品车已于1月21日发出。”唐先生提出若不能在当日提车,就退车退定金,但遭到拒绝。

  1月30日,4s店通知唐先生提车,唐以该4s店不诚信为由拒绝提车,并再次提出退车退定金要求,仍被拒绝。

  4s店回复:责任应该由消费者承担

  四川通安汽车有限公司东风风行4s店在回复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的公函中称:

  “客户于2010年12月27日订车,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订金不退还,且因所购车型紧缺,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交车时间。在客户订车前后我司向厂家下了大量采购订单,并数次向厂家催促,因厂家产能有限及客户所购车型持续旺销,全国多数商家缺货。我司也多次向客户做了解释工作,无法满足客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交车的要求。2011年1月28日客户来店要求提车,我司告知其新车即将到店,确因运送商品车的板车在途中发生擦挂,正在重庆处理,预计 1月30日能提车。客户称如当日不能提车即不再提车。新车于1月30日到店,我司在收车完毕后第一时间通知客户来店提车,遭客户拒绝。后我司销售经理再次与客户联系解释,客户仍不予理会。春节后,我司数次联系了客户,告知其可来店提车,客户表示放弃购车。”

  回函称,该公司并未违反《合同法》规定,也无法满足客户的无理要求。

  律师:合同显失公平 经销商应当退钱

  成都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表示,这个合同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明显损害了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杨勇认为,交车时间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没有约定,可以依据法律进行推定。因此,既然无法满足消费者的提车要求,经销商应当退钱。此外,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反映经销商这种采用霸王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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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时交了定金,也签了订车合同不过没这提车日期,只是口头上约
你好,当合同中有约定违约责任和交付定金时,遵守合同一方可以选择其一进行主张。
提车日期超过合同上的提车日期,算不算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购买合同可以约定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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