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村房屋需谨慎

更新时间:2012-12-19 08: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市新闻发布中心举行。市城乡建委主任程志毅表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将向社会每日动态发布。程志毅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

  来电显示:我是xx一村民,2011年上半年,我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一名城市居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金额为15万元,买方暂支付1万元购房款给卖方。

  可现在买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我想问自己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购房款?

  xx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答复:农村房屋买卖已经是农村普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大多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行为必然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向同组村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应当经过当地村民小组的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房屋后到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城市居民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农村房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陈先生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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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屋
不能,这样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农村买卖房屋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是有效的。
农村买卖房屋
这种情况,买卖行为多被判为无效。最坏的结果是,合同确认无效后,原购房款、重置费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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