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签合同“找到新房再搬出” 男子“赖”家5年被诉

更新时间:2012-12-1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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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我可以找到新房再搬出。前日,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年近五旬的刘舒面对前妻蔡琳的起诉,拿出一纸租房协议。5年前,刘舒与蔡琳离婚,二人名下一套公房使用权按当时法院判决,归蔡琳所有。但刘舒一直不搬迁,致使蔡琳无法入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我可以‘找到新房再搬出’。”前日,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年近五旬的刘舒面对前妻蔡琳的起诉,拿出一纸租房协议。5年前,刘舒与蔡琳离婚,二人名下一套公房使用权按当时法院判决,归蔡琳所有。但刘舒一直不搬迁,致使蔡琳无法入住。蔡琳忍无可忍,将刘舒告上法院。庭上,刘舒拿出一张租房合同,称自己不搬有理。


  她:前夫五年不搬走

  前日,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刘舒与蔡琳于2007年离婚。当时,二人为离婚,到法院打了一场官司。法院最终判定二人离婚,因二人的儿子小涛跟随母亲蔡琳生活,所以二人名下共同拥有使用权的一套位于大渡口茄子溪的公房,权属判给了蔡琳。

  法院判决生效后,刘舒一直捏着公房使用权证不给蔡琳。蔡琳无计可施,听从朋友建议,在报纸上登了一则遗失启事,然后拿着遗失启事与法院的判决,到大渡口区房管局重新办理了一张公房使用权证。

  “离婚五年了,他一直不搬走,我和儿子只好在外面另外租房住。”法庭上,蔡琳告诉法官,她虽每年要缴纳茄子溪那套公房的租赁金,但自己其实一直在外租房。“他不搬走,我只有起诉。”蔡琳很无奈。

  他:找到新房再搬出

  “不是我不搬!我们之间有合同!”刘舒听罢前妻的陈述,拿出一纸合同来。刘舒称,离婚后,他与蔡琳签订了一个租房合同。合同上约定,他可以长期住在茄子溪的房屋内,直到找到新房居住再搬走。“找到新房再搬出!白纸黑字,双方都按了手印的!”刘舒表示。

  蔡琳随即说,当时刘舒说拿不出钱租新房,想暂时住在她家,并称可以和她立合同为证。“他一直占着房子不搬走,我心想他签了合同,肯定能很快找到房子搬走,就签了这个合同。”

  蔡琳质问刘舒:“你住了5年都不搬走,那要是你再住10年、20年,我岂不是一直都搬不回去了?”

  “我找了房子,房租太贵,我又没工作,租不起房,我搬出去就要露宿街头,我当然只能一直住着。其他的就不多说了,我们签了合同,就该遵守。”刘舒“理直气壮”地回应。

  法官:错过了强制执行

  前日,蔡琳告诉法官,希望法官判决刘舒三个月内搬离茄子溪的房屋,而刘舒则在法庭上坚持以二人所立的租房合同为据,表示要找到新房居住后才搬迁。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当天,在庭审现场,法官还告诉蔡琳,离婚当时,刘舒不拿出公房使用权证,可以直接拿着法院判决到大渡口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根本不用登报打遗失启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不用多此一举的登个什么遗失启事。”

  法官同时表示,二人离婚后,刘舒一直占着住房不搬迁,蔡琳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刘舒搬走,但因为申请执行期限有效期只有两年,蔡琳错过了时间,只能再行向法院进行起诉了。

  律师说法

  这个合同显失公平 可以撤销

  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杨朝敏介绍,刘舒与蔡琳当初签订的租房合同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定拟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二人签订的合同规定,刘舒找到新房才搬迁,这对蔡琳显然不公平。第一,如果刘舒本身有能力租赁新房而不作为,赖着不搬,根据合同,蔡琳就一直不能住回这套房屋;第二,这套房屋的使用权与处置权是归蔡琳所有的,二人签订的合同让蔡琳无法使用处置这套房屋,也有违公平原则。”杨朝敏表示。(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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