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方如何支付律师费?
更新时间:2017-03-0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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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解决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若将违约方诉之法院,一般会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那么应如何承担呢?且看下文分析。
一、现况
实践中,各法院对原告支付律师费的证据要求是五花八样,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出具律师费发票,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出具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同时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对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费是否承担、如何承担、承担多少也是争议不休,甚至只为律师费上诉、再审也是常见。
二、(2016)鲁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答复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法院准许原告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原告是否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用,是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问题。
4、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仅是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的付费和收费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义务,可能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但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
三、总结
原告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原告与受托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只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国家价格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规定,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被告都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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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诉讼费。律师费是由违约方支付还是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