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妻子“偷卖”房 转让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4-01-1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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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小华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偷偷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朋友小王。丈夫张玉得知此事后,将妻子告上法院。1月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无效审结此案。2002年11月,小华与张玉登记结婚。两...

  妻子小华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偷偷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朋友小王。丈夫张玉得知此事后,将妻子告上法院。1月7日,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无效审结此案。

  2002年11月,小华与张玉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在乌鲁木齐市二道湾路购买了一套住番该房屋登记于小华名下。

  2011年,因感情不和,小华将张玉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未离婚。

  2013年,小华又将张玉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庭审中,张玉意外得知,2012年小华未经张玉同意,竟偷偷将位于二道湾的住房以10万元低价转让给了小王。

  同年4月,张玉将小华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

  今年1月7日,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华与小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张玉与小华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小华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小王,其行为损害了张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综上,小华与小王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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