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鉴于: 厂(以下简称“企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 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统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后,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
3、甲方收到定金后,即向 局申办采矿权延续事宜,其中相关的延续费用 由乙方承担。
4、甲方取得延续后的采矿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一同到 工商局办理企业投资人的变更手续, 工商局核准变更后,乙方付清剩余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已付定金 万元自动转为转让款)。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方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乙方受让后,承担了企业受让前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双倍偿还乙方承担的经济损失。为此,甲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愿意提供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 )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第三方以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在本协议中签字盖章确认。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 工商局发放新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签署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致使乙方无法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且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返还的双倍定金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行予以赔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企业的特别说明:
1、甲方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号:原证号为 (最终以延续后的证号为准);
2、甲方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 国土资源局;
3、甲方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以延续后的证件为准;
4、甲方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 以延续后的证件为准;
5、甲方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以延续后的证件为准;
6、甲方应提供所有企业财产清单一份;
7、在办理企业交接时,甲方应如实、完整地提供所有涉及企业的有关资产、设备、财务资料、人员信息、权证资料、印章等,如因缺失上述资料导致乙方无法顺利接收或经营企业的,甲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且乙方支付定金 万元之后立即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甲方保证人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方连带责任保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