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中行、C公司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A公司于200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04年元月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阮某、委托代理人张某,B中行及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30日,B中行将C公司所欠贷款本金 101944079.56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48268648.83元(截止2000年3月31日)转让给案外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2003年8月29日,A公司通过拍卖竞标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取得了上述债权。
2003年12月5日,A公司以C公司及B中行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公司及B中行偿还欠款本金101944079.56元及利息。
另查明,武汉某贸易公司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实业公司共同投资于1993年6月11日注册成立C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因该公司未申报1999年、2000年度企业年检,于2001年10月3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2月15日,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实业公司已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并已于2001年11月21日公告”的情况证明。武汉某贸易公司于1992年12月1日由B中行投资开办,于1993年10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于1993年8月19日取得沪国用(批)字第 439、4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分别享有座落于上海市浦东金桥开发区9-7、9-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7801平方米和1870平方米; 使用期限均至2043年8月14日。
还查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对其审理的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作出(1999)沪一中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该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2000)沪一中执字第894号民事裁定,后于2001年3月22日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其要求协助执行事项为“对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享有权益的座落于上海市浦东金桥开发区9-7号地块予以查封”。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当日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未查到查封地块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请法院查清房地产的权利情况,按照房地产登记的座落及房地产权利人办理查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C房地产发展公司尚欠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101944079.56元及利息;
二、上海C房地产发展公司自愿以其座落于上海市浦东金桥开发区9-7、9-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上海某大厦在建工程项目中的权益,向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项目公司偿还上述第一项中的全部欠款本息;土地使用权等过户费用均由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放弃对中国银行武汉市B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730元,由上海A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