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也即转让债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债务人同意。如果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债权一般是能够转让的,而且该转让通知即生效。但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的,如果该债权本身是不得转让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首先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不得转让,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其次是将特定的债权人行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最后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例如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因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也不得转让。
可以看出,债权人权利的转让,是不得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和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为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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