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

更新时间:2012-12-19 08: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裁判旨意: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认案件事实。案情:原审认定,2001年7月份,被告唐xx在浙江丽水承包了一条公路工程。同月31日,唐xx作为甲方,原告余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挖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佳友265型-0.65
裁判旨意: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认案件事实。

  案情:

  原审认定,2001年7月份,被告唐xx在浙江丽水承包了一条公路工程 。同月31日,唐xx作为甲方,原告余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挖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佳友265型-0.65M挖机租给甲方在丽水公路范围使用。甲方每月支付租赁费26000元。并保证租用时间为4至5个月,未满4至5个月,来回拖运费由甲方负责,同时应补满4个月租机费。乙方机械进场时,甲方支付拖运费3000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的8月1日将挖机运到被告在丽水的工地开始作业,被告支付了挖机进场拖运费3000元。原告的挖机作业至同年的10月9日,因没事做,就离开了被告的工地。被告于2001年8月23日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余xx挖机在丽水工地做台班73小时,共合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的欠条给原告。2001年9月7日,被告出具了内容为“本月台班费到下月7号付70%(总工程款),如果误时未付款,乙方有权停机(按第三条执行)”的说明给原告。此后,被告未付租赁费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两个月的挖机租赁费52000元,承担挖机拖运费3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为38600元。判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租赁费38600元和拖运费3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唐xx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因原审原告将约定的挖机租赁给他人而无法提供给原审被告使用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双方口头商定,改由原审原告提供一台柳州200型-1.1M的挖机给原审被告使用,该挖机按每小时200元标准计费。2001年8月7日,该挖机进场作业。作业不到20天,原审原告认为不划算,擅自将挖机拉走。但原审被告还是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于2001年8月23日与原审原告进行了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台班费,还差原审原告台班费12600元。原审被告出具了一张“今欠到余xx挖机在丽水工地做台班73小时,共合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欠条给原审原告。事后,原审被告支付给原审原告6000元的欠款。原审以2001年7月31日的合同为依据,认定并判决由其支付给原审原告租赁费38600元和拖运费3000元是错误,要求重新判决。并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成立:

  1、原审原告于2001年8月7日,2001年9月16日、2001年10月20日出具给原审被告的收条各一份,证明余xx于2001年8月7日收到了唐xx支付的挖机进场拖运费4600元;2001年9月16日、2001年10月20日,唐xx分别向余xx支付了租赁费1200元和300元。

  2、《挖机工作台班凭据》14张,证明双方计算的依据是按时计费,原合同已变更。

  3、证人郑志飞、盛利平、陈光贵的证言各一份;郑、盛二人证明原审被告于2001年在浙江丽水工地所使用的原审原告的挖机时间为2001年8月份,9月份以后未再使用。盛还证明他看见的该挖机的机身上标注有“200”的字样。原审原告凭借《挖机工作台班凭据》与原审被告结算挖机使用费。陈证明他也曾在此期间租用过原审被告使用的此台挖机,租赁费是支付给挖机机主的,是按时收费的。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主张因原审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审被告提供265型挖机,双方经口头协商,变更了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改由原审原告提供200型的挖机给原审被告使用,并按时收费。原审被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2001年8月7日原审原告出具的收条(挖机的进场费从原书面合同约定的3000元变更为4700元)、《挖机工作台班凭据》和2001年8月23日原审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证人陈光贵、盛利平、郑志飞的证言。该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原审原告主张双方履行的合同是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却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被告主张其于2001年8月7日支付的挖机进场费4700元,应由原审原告承担。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撤销了原判,改判由原审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审原告余xx挖机使用费11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page]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是否已在履行过程作了变更。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在本案中,原审原、被告在该合同中约定的挖机进场费是3000元,而原审原告出具给原审被告的收条却是收到了4700元。如果双方没有变更书面合同的约定的话,则原审被告不会无故向原审原告多支付1700元的运费。第二、原审原、被告在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如果此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作变更,则原审原告没有必要另行登记原审被告每次使用挖机的时间,且在原审被告租赁期内,原审原告也无权将挖机租赁给他人使用(陈光贵证明,他在此期间也曾使用过余xx的此台挖机,并按工作时间向余xx支付租赁费)。第三、《挖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费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且明确了每月的租赁费是26000元。按此约定,未到一个月,使用方无需提前支付租赁费,也没有必要向原审原告出具欠到租赁费多少的欠条;然原、被告却于2001年8月23日进行了结算时,且原审被告出具的欠条还标明了挖机工作的时间是73小时。对该欠条出台的背景,原审被告陈述的:“该挖机按每小时200元标准计费。2001年8月7日,该挖机进场作业。作业不到20天,原审原告认为不划算,擅自将挖机拉走。但原审被告还是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于2001年8月23日与原审原告进行了结算。扣除已支付的台班费,还差原审原告台班费12600元”更合乎情理,让人信服。第四、原审被告提供的《挖机工作台班凭据》所记录的挖机工作时间与原审被告出具给原审原告的欠条所说的时间基本相一致。第五、证人证实,其所看到的挖机机身上标注有“200”的字样,与原审被告主张的“原审原告将约定的挖机租赁给他人而无法提供给原审被告使用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双方口头商定,改由原审原告提供一台柳州200型-1.1M的挖机给原审被告使用”相一致。综上五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的规定,得出原审原、被告双方已实际变更了双方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的结果。

裁判旨意: 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认案件事实。 案情: 原审认定,2001年7月份,被告唐xx在浙江丽水承包了一条公路工程 。同月31日,唐xx作为甲方,原告余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挖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佳友265型-0.

  作者:玉山县人民法院 叶丽英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246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租赁合同的变更
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具体请咨询本律师
租赁合同变更
这与公证没有关系。关键是你要能确定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权利人。
租赁合同更改
应该还是按合同约定的进行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租赁合同主题变更
主体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未申请退货的卖家私自退货怎么办?
您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武汉改造房屋如何计算赔偿
有赔偿。具体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
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修路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修路占地按下列标准补偿: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七台河24小时法律咨询需要哪些费用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