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提出要履行债务,而且债权人不存在不能接受履行的事由(如得了传染病入院隔离治疗或监禁),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是指经多方查找债权人仍无下落,住所地址不详。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却找不到债权人,无法履行时,为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将导致其自身无法接受履行。此时若时未能确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将会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法律对提存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了,抵押人对于转让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及同法第70条、第77条规定了质押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的情形。
因此,当非由债务人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当然,对于不适于提存(如瓜果蔬菜),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木材、家具)标的物,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即可。如果您对提存还有疑惑的,小编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