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的提存

更新时间:2014-06-04 1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这显然有失公平。

  我国50年代曾有过提存制度,后中断。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定作方超过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该规定虽然没有用提存这一概念,但实质却是承认了提存的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明确承认提存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规定了提存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提存费用由谁承担?
你好,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提存费用是由提存人承担的。在提存人缴纳提存费用之前,保管处、公证处可以将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留置。因此你需要缴纳提存费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律师解答动态
张传刚律师
张传刚律师
14分钟前
你可以把一个法院立案的材料证明提交到另一个法院,就会按照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许明律师
许明律师
24分钟前
学籍已经到了录取学校,可以跟路却学校协商解决
朱庆帅律师
朱庆帅律师
50分钟前
你好啊详细描述情况啊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