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中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几种?

更新时间:2013-05-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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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约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原因,也算间接导致合同终止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预期违约、不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始终情况,本文将为您全面...

  导读:违约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原因,也算间接导致合同终止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预期违约、不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始终情况,本文将为您全面解读这四种情形。

  (一)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分别规定于《合同法》第112条和第113条。

  另外,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更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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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免责合同的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2、情势变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恢复原状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可预先设定违约金的数额和幅度,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额,并可通过免责条款限制或免除未来的责任。 2、尽管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即使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 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若违约金低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增加;若违约金过高,可请求适当减少。对于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我想咨询一下,贷款合同的违约有哪几种情况?
根据提供的内容,提取的文本如下: 1. 贷款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2.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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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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