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07-13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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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
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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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待定合同效力有什么区别?
认定合同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效力上有什么区别?
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 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3) 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 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此外,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简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异同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适用于那些虽已生效但缺乏必要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解除则适用于已经明确生效的合同。
其次,从发生原因的角度,撤销的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如《合同法》第54条明确列出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而解除的原因则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合同法》第94条,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此外,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通常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再次,从程序上来看,合同撤销需要经历诉讼或仲裁程序,如《合同法》第54条要求撤销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合同;相比之下,合同解除则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只有在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产生争议时,才有必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最后,从发生的效力来看,合同撤销具有溯及力,即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如《合同法》第56条所述;而虽然解除原则上也有溯及力,但当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解除的对象是持续性的合同时,则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