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10-14 09: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而合同也是分为很多种的,像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都是合同大类中的几种。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效力未定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合同何时发生效力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学理通说认为,合同溯及于成立之时发生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追认通知并非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既有合同的补正;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

  三是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签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可撤销合同就是指不真实的合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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