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以及学理上来讲,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请求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提起的是确认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必 须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以原告不适格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即 使法律承认这种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在现实生活中也 没有多少人愿意参加费时费力又没有诉讼利益的诉讼活动。就算有人提起了这种诉讼, 他也难以举出足以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特别是在合同当事人均不愿否定合同效力的情 况下更是如此。
从理论上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和封闭性,如允许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任意介入到合同中去,则可能会为一些人寻衅滋事、任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机会,不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合同自由,而且导致法院增加诉累、不堪重负;(注:王洪亮:《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 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1页。)另 外,还有些合同不是因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因为侵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这种 合同只有第三人知晓,其他人未必知道,其他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未必符合第三人的利 益和意志,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更应当制止。故法国学者主张,合同无效只能由合同利 害关系人提起。(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 208页。)这种观点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