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范畴
依据效力情形,合同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然而在理论上,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另一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即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以后,已就他们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了协议,因此不管是否具备了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是为肯定说。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肯定说,依据主要有两点:(一)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此条规定来看,应从主客观两个角度理解合同的含义,即主观上合同是当事人意图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旨在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至于是否如当事人的意愿,则另当别论;在客观上合同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功能。而且,该条后段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衬托出前段规定的合同既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又有非依法成立的合同。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在主观上也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至于在客观上能不能达到此种效果并不妨碍该合同仍然属于合同。因此《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合同既包括有效合同也包括无效合同。(二)我国合同法的制度也表明无效合同属于合同范畴。《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对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制度采取了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立法体例。既然合同法制度已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那么,正像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样(另外还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也可以作为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等合同类型的大概念,或者将合同区分为广狭两义,广义的合同是上述大概念意义上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专指有效合同,而且,如无特指,合同均指有效合同。此外,从法律措辞和日常习惯来看,对合同广义上的理解已约定俗成,而且这种说法本身没有任何模糊性,也不存在歧义,各种合同之间的关系也完全可以梳理,同时这种概念的使用还具有多种便利,因此承认效力有瑕疵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仍然属于合同范畴,是完全合理的。由上所述,笔者认为无效合同在合同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