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的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

更新时间:2019-07-14 1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是协商的结果吗我家宅基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盖得住宅,有100多平米,有使用权;另一部分是“门口”,有80几平米,宽度6米多一点。土地部门说,这80几平米的部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但归我使用。这两个部分在我家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地
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是协商的结果吗我家宅基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盖得住宅,有100多平米,有使用权;另一部分是“门口”,有80几平米,宽度6米多一点。土地部门说,这80 几平米的部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但归我使用。这两个部分在我家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地

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是协商的结果吗 我家宅基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盖得住宅,有100多平米,有使用权;另一部分是“门口”,有80几平米,宽度6米多一点。土地部门说,这80 几平米的部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但归我使用。这两个部分在我家的农村土地使用证的地籍图上是由线条封闭起来的。要说的是,有一个(只一个)邻居非得从我家的“门口”走才能去公路不可。为他家出行曾产生许多口角,05年两家为此在村委会协调下达成了一纸协议:即把我家“门口”做了分割。我家除了留下3米多做通道外,剩余2.6米左右自用。08年,我家按协议准备在自用部分盖一围墙(不影响他家的权利),他家却出来阻挠,说“门口”全为通道。(我们旁边供出行的可让两部大汽车对奔的公路也就4米多)又经过村、街道司法所两级协调,两家又签了一纸“承认05年协议”的协议。可在做事时,又来阻挠。我们又请人来协调多次,无果。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以“合同纠纷”受理了。5月11日开庭,意想不到的是法官却说我们两家所定合同不合“土地法”,因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说“土地法”只认有使用权的部分我们可以处置,“门口”没有使用权,不可处置。要我撤诉,由政府处理。休庭后,我去了市国土局,他们言辞肯定的强调了3点:1,我那屋的部分有使用权;2,那“门口”无使用权,但只能我用;3,留给邻居够走的路就可以了。后来我们在法官的催促下去了法院,汇报了了解的情况,法官要我们以“相邻权纠纷”撤了诉。并回答了我们得问题:1,可要求政府处理;2,等于未到过法院一样,如果有人说已由法院处理,可要求拿出文书;3,那“门口”人家能做什么,你也能做什么,绝不可能全是通道。 想问的是:“土地法”不是说土地问题先协商解决吗,那合同怎的就无效了呢?它不就是协商的结果吗。法院只认“法律”“不认”地方“规定”“办法”吗?那“门口”不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都铁定是我家的呀,更何况土地部门也肯定了呢。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那么我跟她私下签的转让协议有效吗?那么我跟商场签的合同是也是
转让合同只要是合法订立的都有效,卖房人反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也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签订无效合同。怎么办?
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处理
没签过合同,协商无效,怎么要回来
买卖时涉及的金额较大,人们通常会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交易在预定时间内进行,并避免在买卖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那么,对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口头合同,其效力如何? 1.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也应当遵循这一约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根据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断出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借款人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以及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律师解答动态
一般情况下,两个共有人不经过第三人不能买卖房子。按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
你好,你说的情况需要根据合同以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咨询车管所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咨询车管所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咨询法院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医院因无床位拒绝透析,这可能侵犯患者的就医权利。可先和医院沟通,了解有无其他应急办法或预计等待床位时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