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合同

更新时间:2019-07-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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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乘人之危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这种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10倍的车价,这种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第二,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多形成双方利益极不均衡的结果,因此,乘人之危的合同也是显失公平的。但乘人之危也不完全等同于显失公平。

第三,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例如,因经济窘迫而借高利贷;迫于停电的威胁而与供电单位订立不公平的买卖合同等。正由于受害人是在危难或急迫状态下而与对方订立了合同,因此,这类合同从根本上也违背了受害人的真实意志。
乘人之危的行为与欺诈、胁迫行为一样,都是指一方实施不法行为,而迫使对方作出违反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法》第54条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该合同纳入到可撤销的合同范围之中,允许由受害人决定是否应撤销该合同。如果受害人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提出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如降低价格),甚至受害人认为虽然对方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但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也可以使合同有效。如果受害人不愿意保持合同的效力,可要求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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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界定乘人之危订立的赠予合同
你好,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乘人之危定立赠予合同怎么界定
是什么情况?有没有去公证这份合同?
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的法律后果
认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 2、行为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与其签订合同; 3、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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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个没问题,13岁算算是强奸,未满14属于幼女,是强奸罪,自愿。
你好,这个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正常来说。,作为劳动者需要收集证据进行仲裁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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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钟前
一般情况下,仅凭借对方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不能随意查其外卖地址,这涉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随意查询他人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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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钟前
持优待证就医,住院可享受医疗费用减免、优先安排床位等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依当地规定执行。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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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预定能否退款得看具体情况。要是预定规则里明确有可退款的条款,那按规则来就能退。要是规则没说,就得
朱明胜律师
朱明胜律师
10分钟前
你还年轻,没经历过世事艰难,如果你对家里人不理解,建议你将时间多花在学习和自我提高上,或者用在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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