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转质权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7-1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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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二、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
担保自己的债务,经
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
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二、质
</scrip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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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仍未实现,转质权人是可以直接实行质权
需区分不同状况: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质押人)是股东,股东需承担担保责任;而无抵押债权中,债务人是公司的,一般无需股东承担责任,则不存在是否优先问题;如果股权质押中债务人是股东,该股东其以在其他公司股权做质押,则相比较该股东的其他无抵押债权,则质押应优先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区别
同属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物权是完全物权,具有排他性。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区别在于是否交付质押(抵押)物质权应交付才成立质权,而抵押则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