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中约定管理费是正常的合同,并不违法。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后,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一直以来都扮演着先驱者和建设者的作用。一方面,基础建设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一步,“要想富先修路”的观念说的不无道理,更大程度上体现基础建设对经济有着极大的助推作用;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也是我国民生重点方向,“家”这一词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中根深蒂固,中国人注重家庭观,家的建立离不开房,而建筑工程几十年来也在蓬勃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建设项目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在人力、物力、资源等上的耗资,都是面广量大。因为其广泛性和复杂性,也就诞生了许多问题,比如说质量下层、监督缺陷、管理漏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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