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应有有权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同时,合同反映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志,仅有一方当事人合同无从成立。
2、应当具备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当事人的合意表现为合同的内容,它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即不能达成合意,合同便无法成立。
此外,依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些合同的成立还应当具备其他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合同的生效
1、一般合同的生效。一般合同的生效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特殊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之时才生效。
3、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