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以他人的转账支票结算货款,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9-07-1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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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某经贸公司有一门市房一直空闲。一日,宋某上门要求租赁此房。经几次协商,双方于2000年5月签订如下协议:经贸公司将门市房租给宋某,租期一年,租金为30000元,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办公设备,宋某独立地进行合法经营,合同期内,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号

【案例】
某经贸公司有一门市房一直空闲。一日,宋某上门要求租赁此房。经几次协商,双方于2000年5月签订如下协议:经贸公司将门市房租给宋某,租期一年,租金为30000元,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办公设备,宋某独立地进行合法经营,合同期内,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号一个,由宋某使用,经贸公司不得占用。合同签订后,经贸公司即将门市房交给宋某使用,又在某信用社开立了账户,宋某在该帐户内存入了约10万元现金。经贸公司从信用社购买10张转账支票,并在其中的6张上加盖了经贸公司的印鉴,交给宋某使用。宋某自称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于同年7月二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任何时候款分别为4500元和8000元,二次均以上述转账支票结算。丁某持该支配结算,贷款顺利到账。同年8月,宋某再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货款为25000元,丁某接收了宋某给付的用以结算的盖有经贸公司印鉴的转账支票后,让宋某当即将货物提走。丁某持该支票入账,信用社以印鉴不符为由将支票退回,此时宋某已不知去向。丁某与经贸公司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经贸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经贸公司辩称,宋某不是我公司业务员,其所持支票虽为我公司从信用社购买,但印鉴不是我公司加盖的,我公司未曾从丁某处购买货物,故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自称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两次从丁某处购货,并两次以经贸公司的转账支票成功结算货款,使丁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即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当宋某再次前来购货时,又再次经贸公司的转账支票结算,使丁某有理由相信此次仍为经贸公司购货,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户和支票,宋某两次使用该公司的转账支票并成功结算,是造成丁某相信宋某为经贸公司业务员的原因,故宋某的购货行为后果应由经贸公司承担。综上,判决被告经贸公司给付原告丁某货款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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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转账支票附加信息
转账支票的用法:转账支票是由单位签发的,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上支取款项的凭证。转账支票使用方式: 1、收到转帐支票后,看日期金额是填写,如未填写,将其补齐; 2、反面背书人的方框里盖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章,日期补齐; 3、背书人:填写单位的开户行的名字,有的银行刻好了章送存的时候盖上也一样; 4、背书人的方框里找个空白地方,写上"委托收款",不要压到盖好的章。 同样有的银行也有"委托收款"的章,盖上就行了; 5、填写银行进帐单,将进帐单和支票一起交给自己单位的开户行。 6、将银行返回的企业做帐联交给会计。
转账支票可以提取现金吗
转账支票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使用的。支票分为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转账支票背书有什么要求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要求是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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