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原告,代理,被告,代理权,代理行 关于表见代理追偿权的问题
遇到这样一个命题“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对代理人行使追偿权”,但是我不知道该如何理解这个命题,能不能烦请律师拿个案例来帮助我理解啊?
律师回复解答:
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但是,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项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权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没有告知相对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仍然是代理人。
根据本案案情可以看出,被告在接受原告聘用后,通过为原告销售产品等行为而与原告之间形成代理关系。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授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相对人承诺居间费用得到了原告的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向顾强出具欠条,承诺给付其居间费用的行为则显然属于无权代理。由于相对人顾强明知在介绍被告与工贸公司签订砖机买卖合同时系有权代理,故顾强对被告承诺给付其这笔居间费用的行为也相信被告具有代理权,而且,顾强善意无过失。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能否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必须指出,表见代理只对相对人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对于代理人而言则仍然属于无权代理。理由在于,承认表见代理的有效,只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并不是为了保护代理人。由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法律应当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保护的方法就是赋予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本案中,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向相对人顾强支付了居间费这一后果,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况且,在被告离开原告单位后其再向相对人书面承诺居间费,亦有故意损害原告利益之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Apparentauthority表见代理。又称ostensibleauthority,表见代理这一概念最传统的讨论见于英国上诉法院法官Diplock的FreemanandLockyer诉BuchhurstParkPropertiesLtd案[1964]2Q.B.480。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另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