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现
吴芳(化名)在我市经营一家建材商店,今年6月,她与某工地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的约定,吴芳定期为工地提供水泥,待工程结束,货款一起结算。几个月里,吴芳共为工地送了270袋水泥,价值4000余元。
前几日,吴芳再次去工地送货,但是她发现,工地的施工已经停止。经过打听,她了解到,承包工程的老板携款潜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
面对这样的情形,吴芳感到很棘手。由于她与工地签订了合同,需要定期送水泥,但是按照现在的情况,已经送去的水泥款无处可讨,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损失会更大。
吴芳想中止履行合同,又担心需要支付违约金。她想知道,现在应该怎么办?
法条法理
本报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帆律师解释说,如果吴芳能够证明工地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那么她完全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吴芳只是听说工地停工的原因,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如果她想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方式降低损失,吴芳必须对工地的偿债能力做具体的了解,再做决定。
记忆窍门
经营状况不好,
信誉能力丧失,
转移财产躲债。
如果证据不足,
千万不能胡来。
本报记者 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