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影响了合同生效?

更新时间:2016-01-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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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际履行影响了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案例:

  2014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的朱先生租下了洪先生的一间门面房,租期三年。两人约定,签订合同后一起到公证处公证,租赁合同中写明:“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然后,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并开始履行相关条款。由于朱先生比较忙,一直没去公证。2015年年初,朱先生与洪先生因为房租发生了争议。洪先生提出,当初约定合同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但他们没去公证,因此合同是无效的,并要求朱先生停止经营。朱先生认为,合同虽然没有按约定进行公证,但已经履行了三个多月,具有法律效力。

  解析: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在该案例中,实际履行改变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条件,在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

  朱先生和洪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公证后生效”,属于附有生效条件,因此未公证的合同不能生效。然而,该案例的特殊之处是,朱先生和洪先生在公证前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条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合同变更制度,即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生效前,朱先生交付了租金,洪先生让出了门面房的使用权。这种实际履行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以其他形式对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不再受是否办理公证的限制,而是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就生效了。所以,洪先生让朱先生停止经营、搬出房屋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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