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入职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内,公司年终时预先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金作为劳动合同解除时须支付给李某的经济补偿金”。 李某另还签署确认书:公司发放的年终双薪是提前发放给本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届时公司在与本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不须再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李某劳动期满离职,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对其签订的确认书辩称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是年底双薪而非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驳回李某请求。随即李某依次向法院申请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一 法院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傅某所签名的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以年底双薪的形式向李某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李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问题是双方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形式是否有效,这涉及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一般原则问题,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改订的,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三 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的法定效力认定
理论上,仅仅涉及私的利益,即仅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问题,应允许当事人自由改订,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同时对这种自由改订往往设置了范围,比如当事人并不能因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因此,德赛商务律师在此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可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与劳动者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或变更,一方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