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更新时间:2019-07-1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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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8月8日,通恒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公司)与阳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关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供货合同,约定阳光公司供给通恒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通恒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付款30万元,同时阳关公司
去年8月8日,通恒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恒公司)与阳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关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供货合同,约定阳光公司供给通恒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通恒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付款30万元,同时阳关公司向通恒公司交付设备;下欠15万元于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阳光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设备,通恒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批货款45万元。通恒公司在使用搅拌机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阳关公司于1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运回维修,11月20日维修完毕,但以通恒公司未按约支付下欠15万元货款为由拒不返还设备。通恒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阳关公司返还设备。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告阳光公司因通恒公司未付款,而不返还机器设备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亦是在行使留置权,原告通恒公司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有人认为:原告通恒公司未付款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被告阳关公司不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条件,其拒不返还设备的行为实为侵权,应当返还设备。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从上可看出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三:第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债期:第三,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在向被告支付45万元货款后,被告即按要求向原告交付设备,被告履行交付设备义务应在原告支付15万元货款义务履行之前。但因被告所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以被告所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债务履行不适当,而未支付到期款15万元。其行为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行为是正当的。而被告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实属违约。其对不符合质量约定的设备进行维修,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其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种救济。因此其不能以原告未履行期限在后的货款交付行为为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另外,被告称原告未履行支付下欠货款义务在先,而其维修并返还设备义务在后,故其不返还设备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虽然被告返还设备义务在原告支付下欠货款义务之后,但两个义务并非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行使要件。故被告亦不能将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作为其不履行返还设备义务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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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请问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2)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适用条件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2)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请问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以下:
1、性质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形式不同,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后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未及时对对方当事人履行业务时,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