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7-16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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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比如,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未交货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在对方未全部交付货物的时,另一方有权拒绝交付其余货款。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的义务应当是相当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主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是一种权利保障,尤其是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缺乏诚意时,可以拒绝履行。但是,同时履行是有极大弊端的。事实的履行上总是有先有后,绝对的同时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极不信任的情况下约定同时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因为履行时间问题严重扯皮。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最好约定相互义务的履行的时间顺序,以免为日后埋下纠纷的种子。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衡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自己债务之前,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可援用该条进行抗辩。这样,可防止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求对方履行行其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担保自己债权实现之功能,还能督促、迫使对方履行债务,从而维护交易秩序。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具有双重机能: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你不交货,我不付款);迫使对方履行契约(你要我付款,必须同时交货)。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可借此两种机能,促使当事人履行其契约上之义务,具有诉讼经济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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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被告行使抗辩权是哪种抗辩权,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你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先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不是一个概念,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