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不安抗辩权其实就是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目的是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这点需要大家注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不安抗辩权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