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更新时间:2014-06-04 13: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2、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 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我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4、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如果后履行方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等情况出现时,提供了担保,则其履行有了保障,先履行方就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同时,为追求双务合同双方利益的公平,也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考虑,《合同法》要求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请问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双务合同吗?
不是,只有在无商定先后履行步骤的双务合同中才能适用,有商定先后步骤的,适用先后履行抗辩权。从属抗辩权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请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有三种情形,分别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实施主要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相互配合。
在合同履行中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您好!关于在合同履行中先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为兼顾合同双方利益得以受到公平保护,在赋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由于不安抗辩权之行使,只取决于权利人一方的意思,无须征得对方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对方在获得通知之后采取对应措施,及时提供充分担保,以消灭此不安抗辩权,使自己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 2.举证义务。为了防止不安抗辩权之滥用,杜绝任意借口对方一不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之可能而中止履行自己应当先为履行之债务,破坏合同之债的严肃性,《合同法》明确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有确切证据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成立;相反,没有确切证据的,则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并构成违约。《合同法》第68条明文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正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的义不容辞的义务。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分钟前
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家出走虽有联系但仍有一定风险,报警是有用的。父母可将孩子的情况及联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0分钟前
你这种情况有可能申请医疗补贴。像你有残疾、患艾滋病且生活困难,可尝试申请社会救助。你可去了解社会救助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2分钟前
高压铁塔补偿费不到位一般不能施工。从法律角度,施工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补偿,未到位就施工可能构成违约侵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3分钟前
一般来说,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的处分不影响退休工龄计算,工龄主要看实际工作时间。你1983年参加工作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4分钟前
若已交物业费想消除网上记录,可先收集好缴费凭证,像发票、转账记录等。接着与起诉方取得联系,向其说明物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9分钟前
这种情况可能是公司虚报工资或者有扣除项目没跟你说清楚。你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让他们解释工资差异原因。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0分钟前
遇到这种情况,先收集能证明被骗的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然后尝试联系对方,要求退还500元,保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