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对市场价格失测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违约方限期交付货物并赔偿违约损失。
2002年7月,浙江省温州协和商贸公司与徐州某电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树脂粉买卖合同,约定温州协和商贸公司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徐州某电化公司生产的树脂粉100吨。合同签订当日,温州协和商贸公司即依约预付了全部货款。当年8月,交货期届满,某电化公司只提供了30吨产品。此后,树脂粉价格上涨,升至每吨7000元。某电化公司以按原合同履行有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温州协和商贸公司将某电化公司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法院认为,对市场风险,交易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应有所预见,并应将风险合理计算在合同价款中,该风险应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徐州某电化公司一月内交付差额货物并赔偿逾期交货的银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