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先生与周小姐原属恋人关系。2006年3月,杨先生花费60万元买下了一套房屋,2007年6月,由于杨先生与周小姐处于热恋之中,遂与周小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同意以20万的低价将房屋转让给周小姐。合同签订后周小姐支付了房款,杨先生却迟迟不履约。2008年1月,周小姐与杨先生因性格不合分开,周小姐要求杨先生按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杨先生表示,当时是因为感情好,一时冲昏了头脑才低价转让房屋给周小姐的,现在都分手了,自己没有必要再履行协议。周小姐认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该继续履行。那么,杨先生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当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呢?
杨先生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就要看该份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签署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格,并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合法即可,该份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已生效。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视为无效合同。
上述案件中,杨先生是系争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同时杨先生与周小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协议的主体是合格的。且系争的房屋是杨先生的合法财产,标的物也没有任何问题。在签约时,杨先生是完全出于自愿将系争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周小姐,所以说,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综合依法律规定和案情的事实来看,杨先生与周小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本案中,周小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房款,杨先生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将房屋转让给周小姐,并帮助周小姐办理过户。
周小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协议,法院结合相关法律及案情判定杨先生与周小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杨先生应该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协助周小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周小姐负担。现双方已经根据法院的判决办理好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