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9-07-16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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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于对合同履行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故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就合同是否履行问题是分配给主张权利方举证的。如果按照过去的观点,本案就应当由原告王某举证。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在合同履行上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明显不妥当,因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于对合同履行问题未作特别规定,故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就合同是否履行问题是分配给主张权利方举证的。如果按照过去的观点,本案就应当由原告王某举证。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看,在合同履行上这样分配举证责任明显不妥当,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权利人根本无法举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证明了下列事实之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请求权不复存在: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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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履行原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协作履行原则;第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1、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2、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3、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