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更新时间:2019-07-16 22: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却恶意避债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却恶意避债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员担。”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第二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应当行使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债权怠于行使债权,说明债务人对自己的权利状态是清楚的,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只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或代理人行使债权。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则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第三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符合这三个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其向债务人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其具体要求为:一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总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带共同债权时,连带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二是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范围。三是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者特殊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尚未超过2年或者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四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具有三个效力。一是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代其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受领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且在受领之后不得抛弃,向他人转让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从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二是对第三人而言,不得因与债权人没有合同关系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是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的,对债权人也享有同样的抗辩权。三是对债权人而言:不能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不能直接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而只能在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实现债权。但是,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第三人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直接从第三人清偿的债务中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只能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债权,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处分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从客观表现来看,应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无偿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明显低价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的行为所减少的是自己的责任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债务人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前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能作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说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财产所有权就尚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不需要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可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以是否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为标准。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的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可以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不能对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第二个条件,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如果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的同时没有从对方获取利益,则不管对方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的同时从第三人获取的利益非常微小,则只有在第三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这种情形一般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page]

  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并不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使自己财产减少的同时也从第三人获取了相当的利益,此时,不管第三人进行交易时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都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同等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其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的方法是:一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中,原告总是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带共同债权时,连带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被告一般是债务人,但是若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的行为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的,则合同相对人也可作为共同被告。二是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能超出债权范围。三是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四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产生的效力是:一是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包括:债务人放弃自己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视为未让与。二是对相对人而言,因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相对人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力应返还给债权人,而非返还给债务人,原物不能返还时应折价补偿。三是对债权人而言,有权请求第三人向自己返还从该第三人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返还给债权人后,债权人不能直接从中实现债权,则有义务将其加入到债务人的总财产中,作为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共同担保财产。债权人才可以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实现债权。如果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是债权人债权的标的,则债权人可直接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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