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人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权让与须符合下列要件方能有效: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的或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让与行为无效。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其有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雇佣合同、委托合同中受雇人、受托人享有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否则,债权让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