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利息要给多少

更新时间:2018-06-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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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计算与判决认定的一般利息计算无关,采用固定标准,为日万分之1.75,年息为6.39%。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那么迟延履行利息要给多少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同时,还需要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即约定利息或者判决确定的利息。

  二、《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迟延履行利息要给多少的相关内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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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首要遵循的是法律文书。如果法律文书中有明确的利息计算方式,则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文书未明确规定,则可以参考相关法律规定或市场利率进行计算。在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加倍利息的情况,应分别计算并累加。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引发法律纠纷。
债务利息在迟延履行期间是否需要加倍支付?
需要。加倍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加倍部分利息=未清偿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期间。若债务人仍不清偿,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人权益。 同时,债务人应尽快履行义务,避免加倍债务利息的累积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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