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更新时间:2019-07-17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

  【合同撤销权】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1、撤销权的客观要件:(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甲向乙借款十万元整,到期后称无钱而不履行还款义务,乙通过调查后得知甲却于近日将自己价值十余万元的桑塔纳轿车无偿地赠与一朋友丙,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就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另外,还有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以及减价出售属于自己的财物等行为,均属于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如债务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若第三人欠他人款到期不能清偿的话,那么担保人就会有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存在,明显地上述债务人的担保行为就是为自己增加了财产负担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或者非对待给付行为才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行为仅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到其既有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保护债权受到危害的债权人。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对物品的毁弃行为,收养行为以及在关于婚姻方面的行为,还有以禁止扣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标的物的行为均不属于撤销权的标的。(2)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了债权。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财产既使减少了,但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完全实现,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不到债权,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对于无效的债权或不成立的债权,从成立之日起就无效或根本就不成立,因而不存在撤销权问题,因此,如果债权并未依法成立或法律不予认可或者已经超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均不得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A、对于已过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虽然有债权存在。但是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否则耗费不必要的时间、精力、经济上损失更大并徒增讼累。B、债权并未依法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债务人权利的行使,债权并不存在,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C、对法律不予认可的债权。如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参与赌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法律是不予保护,不予认可的,二者虽有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发生于债务成立之后同时该债权须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会成为可能。

  如:1998年5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二万元整,约定2000年5月1日还本付息,某甲用借来的款做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借款到期时,无法归还某乙,经某乙多次催要无果,后经某乙调查了解,某丙曾借某甲一万元已到期,而某甲却放弃自己的债权,给某丙作资金继续经营。那么此案例中甲一万元已到期,而某甲却放弃自己的债权,给某丙作资金继续经营。那么此案例中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系自愿,合法订立,是有效的,甲系债务人,负有按期还款的义务,乙系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故具违约行为。乙可行使撤销权:(1)甲已实施了放弃债权的行为。(2)甲放弃债务时,其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并一直继续存在。(3)甲放弃债权的行为已危害到乙的债权,甲本身已无有额外的财产还乙款,若甲放弃丙的还款,那么就会使乙的债权得不到实现。(4)甲无偿放弃债权,把款留给丙继续经营,甲的行为属无偿行为,不论丙是否

  有恶意存在,均不影响乙的撤销权的成立。那么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74条规定,某乙可请求人民汉院撤销某甲的放弃丙还款的行为。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债务人妨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属无偿行为,那么只要具备了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求,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债务人实施的不具有对价的减少财产或增加债务的行为。无偿行为一般包括:A、无偿转让财产或权利。主要指赠与。B、放弃财产或权利。放弃财产或权利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作为的放弃即积极的放弃,如明示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在诉讼上为自认,和解及撤诉等。不作为的放弃即消极的放弃如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等。C、对外提供无偿担保。对于债务人所为的一般无偿行为,可考虑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存在,但对于债务人不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均有主观恶意即双方恶意串通为必要条件。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是否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恶意,各国立法上采取不同的态度。美国采取否认的态度即在确认行为的可撤销性时,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英国和德国采取肯定的态度,在认定行为的可撤销性时,如是无偿行为,不用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但对于有偿行为,则要求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我国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这在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中有所显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除具备了一定的客观要件外,对于有偿行为,还要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撤销权才可成立。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这种行为是有偿行为,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

  2、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有偿行为的撤销于客观要件外尚须有债务人及受益人均存在恶意。若仅债务人有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的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因此我们要弄清什么是债务人的恶意,什么是受益人的恶意。(1)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偿债能力的丧失,从而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比如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怎样才能证明债务人行为是否存恶意呢?它适用推定原则即债务人明知其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为财产减少行为的,可推定为恶意行为。(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分直接受益人和转得人。直接受益人指依债务人的行为直接取得利益的人。转得人指由直接利益人处承受诈害行为标的物或权利的人。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即是受益人恶意。若受益人于受益后才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在仅有直接受益人存在而无有转得人的情况下,只要是证明受益人为恶意的,撤销权即可行使。[page]

  综上所述,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分清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只有同时或单独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撤销权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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