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6-1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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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程序要件。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度相庆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知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

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

  二、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事例,帮助消费者理解抽象的理论:夏天,街边卖冰棍的小贩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如果他吆喝“冰棍、清凉解暑的冰棍”,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他是为了吸引人们来向他询价;如果他吆喝“冰棍、红豆冰棍,五毛一根”,这就可以构成要约了。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三、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方式,所以要约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就会成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要约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条件,即为承诺。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录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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