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9-05-15 15: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合同签订之后,是有要约邀请、要约以及承诺的过程,当到达承诺的时候,差不多是双方意思达成合意的时候,就会选择签订合同,那么关于合同要约失约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问题,希望找法网小编的回复对您的疑难问题有所解惑。

  一、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二、受要约人有哪些权利

  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享有对要约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既可以作出承诺,也可以不作出承诺。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要约人须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受要约人的承诺权是要约固有的法律效力。

  合同缔结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权可能遭到来自要约人或第三人的侵害,前者发生在要约、承诺人之间,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制,而后者发生在受要约人与第三人之间,既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颇感棘手。故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侵害承诺权的侵权责任制度,从法律上规制这种行为,弥补受要约人遭受的损失。

  三、如何来定义合同要约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关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不能作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

  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合同要约失约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内容,由此您就得知合同要约失约的法定情形是要约的失效以及要约的撤销都会导致合同的失约行为,若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到找法网,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且具有权威性的律师进行咨询,同样希望找法网律师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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