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其中,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承诺期限届满而没有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撤销;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4)受要约人对要约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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