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初,我在雇主门市上干活时不慎受伤,造成腰椎等处骨折,住院期间雇主与我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其赔偿我8000元一次性解决。但后来因为伤情严重,共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请问,对于明显不公平的一次性赔偿协议,能申请撤销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你受伤后与雇主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你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对该协议予以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