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元钱的价差,合作多年的两家企业竟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耐人寻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无锡某气体公司自2005年初就与昆山市某公司建立长期供应天然气买卖关系,近十年来双方业务合作十分融洽。然而,去年6月份,无锡某气体公司突然一纸诉状将昆山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庭审中,被告对却对天然气货款金额存在异议。原来,2005年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只是口头约定合作事项,并未签订业务书面合同。多年来,两公司的交易习惯是无锡气体公司先提供天然气,昆山公司再根据对方开具的发票付款。
2008年5月份起,无锡该气体公司提供天然气的单价增加了一元,导致双方在货款金额认定方面存在60余万的差异,故引起纠纷,直至起诉至法院。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和今后的业务发展,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释明法律责任,希望双方为今后的合作大局考虑。经过耐心地沟通协调,最终,两家企业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并约定今后订立书面合同,继续开展业务往来合作。
法官提醒:企业之间业务合作采取口头约定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也是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但是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企业需要就存在该约定提供证据。相比口头约定,书面合同更加正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提供书面合同能更加容易厘清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确保权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