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合同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1-05-2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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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站是对外宣传和展示的重要工具,所以一些企业或者单位都会需要建设网站。建设网站不仅具有专业的技术要求,还需要设计、风格、内容等要求,所以需要明确这些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对网络建设合同注意事项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
网站建设合同注意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由于网站建设项目包括多方面的工作以及网站建设完成之后的后期维护工作,所以合同需要确定哪些是承建方的义务、哪些是委托方的义务,以及双方要求对方提供哪些相应的协助的权利。而且对于双方各自的义务部分,必须相当明确地作出说明,以免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网站建设的完成如需要合作完成时,则需对合作的相关内容作出约定
如果承建方在工作中需要和委托方或者第三方进行合作,就必须清晰说明这种合作的流程,方式和要求。
(三)项目建设工作流程与时间进度需作出说明
1、合同必须说明项目开展的工作流程。对于每个工作流程,需要概要说明承建方的工作内容,尤其对于需要企业参与的部分,需要说明企业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例如,调研时需要企业的配合和资源提供等;设计制作确认时的确认方式和确认范围等。
2、对每个流程环节的完成时间要说明。
合同需要给出每个流程环节的工作估计以及项目最终完工的日期估计,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在进度限制上的严格度。

(四)网站建设的质量要求尽量具体细化
1、网站建设质量主要指网站页面设计,制作与网站程序的质量。
合同需要对这些工作的质量作出周到的、尽量可度量的要求,譬如为保证浏览速度,建设方也可以对每个网页的大小作出一般性限制。
2、对于网站功能性程序来说,合同应该对功能作出详细的说明。
如会员注册登陆系统,那么除了会员的注册,登陆,退出外,系统还应该提供给会员什么功能,譬如新闻定制等。
(五)制订出合适的网站承建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1、支付标准
网站建设业内一般采用按制作量记费的方式,譬如按页面数量记费。但网站制作量,如页面数量等,在制作过程中是变化的,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无法给出整个网站建设完成后的确切费用。但是合同却可以给出网站建设的收费项和收费标准,等网站建设完成后,统计整个网站的每项工作量,再结合记费标准来算出项目实际标的。
2、支付方式
费用支付一般可以分成三次进行。一般合同签署一周内支付一定数量,作为项目启动费用;项目中期支付一定数量;项目结束后,计算项目实际标的,再支付余额。最好不要在合同签订之后网站还没建设完成之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以免在网站建设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加大建设方追究承建方的责任的困难。至于最终如何支付,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来约定。
综上所述,网站建设合同的注意事项主要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对合作的相关内容作出约定、项目建设工作流程与时间进度需作出说明、质量要求尽量具体细化等。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网络建设合同注意事项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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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征地的数量、补偿款、补偿款发放时间、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险、违约责任等约定清楚。
工程合同应注意事项
建议委托律师 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