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更新时间:2019-05-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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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许多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就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殊不知,不是每个免责条款都是被法律所保护的,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二、什么是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依据,它与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密切相关。

  投保人投保后享有清楚地知道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权利;投保人的选择权是指,其对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与哪个保险人订立何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格式条款之外是否作出特别约定等事项予以自主选择的权利。

  投保人享有知情权与行使选择权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就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且侧重于保障选择权。准确把握立法意图,便于厘清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效力的关系。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大多数人在买保险的时候,忽视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险条款,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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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个朋友说我签的几份合同有一些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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