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商局将加强格式条款监管

更新时间:2019-07-0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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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霸王条款延伸到各个行业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记者随机采访市民,几乎所有的人都遭遇过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只是自己不知道这就是霸王条款。到餐馆吃饭,饭店以店堂告

  “霸王条款”延伸到各个行业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记者随机采访市民,几乎所有的人都遭遇过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只是自己不知道这就是“霸王条款”。

  到餐馆吃饭,饭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声明,到本店消费不能自带酒水食物,否则加收服务费;或者没经过消费者同意,使用消毒餐具并将消毒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些都是在饭店、歌厅常见的“霸王条款”形式。

  购买商品,商家表示“特价商品一律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些都让消费者处于待宰割的境地。

  签定购房合同时,一不小心消费者也会遭遇到霸王条款的伤害:“霸王交付”,即是验房在先、缴费在后的交房顺序被开发商强制性地颠倒了,目的在于逃避其应承担的房屋质量责任;“霸王险”,是指买房办抵押贷款时,借款人(也就是买房人)竟要为银行房贷投保。保险的购买人是买房人,而保险的受益人则是银行;尽管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已经是主管部门统一的制式合同,但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补充条款,定夺权在开发商,买房人只有“签字画押”的份,这就是“霸王约”。

  金融领域接到投诉最多的是房屋贷款,一些银行在房屋贷款上规定必须要到指定的银行和律师事务所,让消费者可以有选择的权利;电话挂失24小时内不到柜台确认,银行不担责任;章程银行单方修改,强迫消费者接受等。

  记者分析了一下,市民反映的“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四大领域:一是通讯、供电、供水等垄断性行业;二是保险、公共交通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是商品房、汽车、家庭装修等高额消费;四是旅游、餐饮、中介等服务行业。

  行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欺客”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

  纵观目前存在的“霸王条款”,属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不在少数,大多数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据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分析,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诸如此类,经营者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的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

  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那么由此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经营者又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许多格式合同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每每遇到这一情形,经营方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对此,南宁市工商局下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即明确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加强格式条款监管,整治“霸王条款”。

  消费者有权利说不

  “算啦,能忍就忍了。”这是大部分消费者遭遇到霸王条款时的心态。很多时候,正是由于消费者这种不得不自认倒霉的心理,往往是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目前作为个体的消费者,起诉商家面临的实际困难非常大,即便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受到了侵害,如果想要应对强势商家甚至是整个行业,也往往会因财力与精力的匮乏而被迫接受调解,让事情不了了之。

  “在当前广西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的时候,消费者不接受霸王条款的唯一办法,就是对它说‘不’。我可以选择不在你这里消费,不购买你的商品。”自治区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在面对“霸王条款”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大声对这样的“不平等条约”说不。

  而对于那些不清楚什么是“霸王条款”的消费者,自治区消委会提醒,“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等五大共性。“无论你是购物、休闲消费,都要留意这些特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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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对比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冲突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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