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浅析

更新时间:2013-01-11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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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延伸阅读】格式条款具有哪些特征

  二、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 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关于格式条款绝对无效事由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格式条款,同时基于格式条款的特点,法律还另外特设几项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从而大大拓宽了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范围,有利于保护条款相对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如,一方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如果因本公司售出的设备造成损害,本公司只赔偿设备本身的损害,不赔偿其他的损失”。显然,该条款免除了条款提供者未来因为其售出的设备所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的责任。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

  3.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如有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违约责任的规定十分详尽,而对经营者的责任只宇不提,有的甚至明示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概不负责。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有的规定了超乎常理的违约金。对于“免除责任”、“加重责任”的判断,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定可资参照。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6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7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是指整个合同的无效。而格式条款的无效可能只是指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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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br/>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br/>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br/> 3、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br/>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br/>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br/>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什么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br/> 法律依据:<br/>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br/>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r/> 第一百四十六条 <br/>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r/>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br/> 第一百四十七条 <br/>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br/> 第一百四十八条 <br/>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如何定义的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涉及以下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2、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即加重对方责任;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即按照合同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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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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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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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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