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分类

更新时间:2021-06-15 13: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并对合同的内容共同协商。合同中的条款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所以在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对合同的条款有哪些分类有一定的了解。那么,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有关于合同条款的分类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
一、

合同条款的分类

  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填补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合同条款的分类

二、

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合同条款的分类的法律知识。合同条款的分类有四大类,在拟定合同中经常会使用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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